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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场征文]依旧法处理的工伤不应再依新法认定         
 
小小孩
银子 1001
学历 学前
民职 村民
职务 百姓
注册2008-8-6 15:11:09
[职场征文]依旧法处理的工伤不应再依新法认定

法律背景:
    依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行政法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特别规定时除外。《工伤保险条例》按其第六十四条规定可有条件地溯及既往,但至多只得溯及到此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日。依据实体从旧原则,对于《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不应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重新认定。
简要案情:
    彭某1972年起在一家农机厂工作,1983年9月29日在工作中被烧伤致残在家休养,并享受农机厂给付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至1992年因厂方经济困难停发,于1998年2月9日企业倒闭。在农机厂倒闭前后,彭向各方主张待遇未果。于2004年初,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彭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诉讼中告知彭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彭于2004年11月24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5年2月21日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彭遂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于是彭于2005年6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不受理决定。
    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维持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受理彭工伤认定的决定。
    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于1983年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虽规定了一年的申请时限,但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因而上诉人的申请时限应自2004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自己于2004年11月24日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彭申请工伤认定时,距其受伤时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期限,该局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正确合法,请求维持。
    2005年12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可有条件地溯及既往。但此前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并无可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至多只得溯及到1996年10月1日,对于此前发生的工伤的处理不具有溯及力。
    依照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彭于1983年9月29日在工作中被烧伤致残,其工伤的认定与处理应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劳动部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于1953年1月1日起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人职员在工作中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关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确定,由工会小组据实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后,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职员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如有不同意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迅速处理。但在未处理以前,应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在彭1983年中受伤后,其所在单位对其系因工受伤并无不同意见,并给付彭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直至1992年。因此,上诉人彭某系工伤之法律事实已依法确定,无须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处理。彭于2004年11月再依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彭克书进行工伤认定,既无必要,亦于法无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并不具有溯及力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的申请时效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一审法院亦依同一规定维持被上诉人的决定,均系理由错误,但其处理结果与依法处理的结果相同,为提高行政效率,可予维持。




1楼: 2008-8-6 15:19:01
 
红粉猫眯
银子 16398
股份 237
学历 中专1年级
民职 村民
职务 班长
注册2008-4-14 15:49:32
上周:发帖3回帖43点评0


我一看条例呀 什么的 就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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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5营4连: 纵横职场
2楼: 2008-8-7 21:19:06
 
lxtlucy
银子 11646
股份 252
学历 中专1年级
民职 村民
职务 班长
注册2008-7-8 19:45:38
上周:发帖0回帖46点评0


看到这些都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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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2营6连: 明星八卦
3楼: 2008-8-12 21:21:11
 
胡容
银子 11274
股份 366
学历 初中毕业
民职 村民
职务 排长
注册2008-4-23 13:12:32
上周:发帖3回帖24点评0


是呀! 我也不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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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5营4连: 纵横职场
4楼: 2008-9-8 12:07:39
 
蓝魅_夜罂
银子 14279
学历 高三
民职 村民
职务 班长
注册2008-9-9 14:43:46
上周:发帖34回帖103点评0


我们以前上法律课的时候也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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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5营4连: 纵横职场
5楼: 2008-9-19 14:36:11
 
融化冰川
银子 10484
股份 368
学历 小学2年级
民职 村民
职务 班长
注册2007-6-5 20:56:07
上周:发帖0回帖55点评4


我也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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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3营6连: 音乐视频
6楼: 2008-9-19 23: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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