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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场法庭——同部门换岗,非单方变更合同
 
名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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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版主-连长
注册2008-4-10 1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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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法庭——同部门换岗,非单方变更合同

法律背景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日起实施,其内容因涉及人群、领域众多而被公众广泛关注。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
新劳动法的颁布与实施,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及经济补偿金,但在认识上存在很多盲点与误区,在这里我们希望通过下面这样一个小案例使一些问题变的清晰。

案例主题

因岗位调换后有业务考核任务,固定工资变为绩效工资,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劳方与资方为是否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打起了官司。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她的工作岗位在销售部门,她原在公司销售部任助理职务,产假期满后,公司安排她到电话销售部,李女士对这个安排不满,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
经裁决,公司应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请求不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单位安排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她不愿到岗,可在家待岗,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
李女士则称,公司安排给她的新岗位附有业务考核任务,如不能完成任务,工资数额不能得到保障,实际上将原来的固定工资变更为绩效工资,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她既不接受新的岗位安排,也不同意待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



[ 本帖最后由 名剑流 于 2008-6-3 14:56:27 编辑 ]

负责站内活动
2008-6-3 14:5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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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剑流

银子 2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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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8-4-10 1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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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解答

有关问题
1、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女士的工作岗位在销售部门,现在公司仍安排李女士在销售部门,
只是由原来的助理职务变为电话销售,只是职务的变动,属于同部门内部岗位变动。这个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2、李女士拒绝公司安排是否合适,是否构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以新岗位附有业绩考核任务,其工资报酬不能得到保障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也不同意待岗的意见,属于违反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有失妥当。在公司向李女士解明后,李女士仍坚持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属于劳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李女士的坚持,公司也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方是否需要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
鉴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过错,而李女士提出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需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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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3 15: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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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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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你不写我还真不知道呢




2008-6-4 0:0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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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zzzhi

银子 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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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百姓
注册2008-3-30 15:59:18


呵呵,不错不错!!!!!!!




2008-6-5 21:3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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