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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冲冲
银子 10018 股份 918 学历 初三 民职 村民 职务 大兵 注册2007-6-9 2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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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让人欢喜让人忧
纵观目前的家政服务市场,可谓乱象丛生:克扣保姆工资、让保姆超时劳动,甚至打骂虐待保姆者有之;保姆工作消极怠工、偷工减料、讨价还价,甚至席卷雇主金银细软者有之;雇主与保姆之间、雇主与家政公司之间、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的关系更是剪不断理还乱……如何更好地平衡保姆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有效地维护保姆和雇主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紧迫而又现实的问题。 案例一:小保姆鸠占鹊巢,结发妻怒告负心汉 5年前,李菲和高和登记结婚,婚前,两人对财产没有作任何约定,婚后两人的感情也还不错。 孩子出生后,他们雇佣了小保姆小芳。但不久,高和便和小芳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同年底,小芳还怀上了高和的骨肉。此后,小芳便以回老家相亲为由离开主人家,暂住在高和为她安排的房子内,直至生下了他们的孩子。随后,两人干脆在房山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对外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 事后,李菲得知,这套小芳正在居住并已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都是自己的丈夫支付的。为此,悲愤的她怒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李菲与高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对婚后财产并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这套房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而现在高和用夫妻共有财产为与他非法同居的第三者小芳投资购房,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李菲作为妻子的共有财产权,属于无效行为。
 1团4营1连: 家庭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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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8-4-8 21: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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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冲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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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保姆被小偷打伤,造成损失东家买单
为了照顾患有先天脑瘫的儿子,已是花甲之年的吴先生通过中介雇佣了保姆王阿姨。王阿姨工作兢兢业业,为人本分老实,将吴先生的儿子照顾得无微不至,吴先生一家十分满意。
可在不久前,王阿姨却在买菜回来准备做饭时,被潜入吴家的盗贼打伤。
吴先生一家将王阿姨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并出于同情和人道考虑,垫付了一半的医疗费5000元,而对于余下的医疗费用却撒手不管了。而被抓住的小偷也根本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举目无亲的王阿姨只好冒着与“东家”闹翻的危险,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吴先生一家支付余下的医疗费用。
律师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王阿姨与被告吴先生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王阿姨作为吴先生雇佣的家庭保姆,其完成雇佣行为的方式受吴先生的指挥与分配。为照顾吴先生脑瘫儿子的饮食起居,吴先生雇佣王阿姨完成相应的家政服务以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由此获得相应利益并向王阿姨支付报酬,但在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同时也增加了王阿姨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认定两者之间系雇佣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在本案中适用于无过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在被雇佣人发生意外时仍应承担责任。王阿姨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吴先生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吴先生支付余下的医疗费用。
案例三:保洁工意外受伤,家政公司难辞其咎
周女士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前些日子受公司指派来到丁先生家做保洁服务,结果在擦窗玻璃时,一不小心从窗台跌在了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
出事后,丁先生虽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却拒绝支付医疗费。出院后,愤懑不已的周女士去找家政公司索赔,不料公司经理却搪塞说:“我们当初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意外事故家政公司概不负责’,我们是爱莫能助。而且你是在为丁先生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应该去找他要治疗费。”
周女士一想,家政公司的话也在理,于是又转而去找丁先生,可丁先生认为,在周女士从事家政服务时,自己不仅支付了保洁费,而且周女士受伤后,自己又及时将周女士送到了医院,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因此,丁先生也拒绝赔偿。就这样,周女士成了家政公司和丁先生脚下一只踢来踢去的“皮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周女士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她的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家政公司难辞其咎,周女士受伤的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承担。此外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政公司应该为周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周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至于合同中的“意外事故概不负责”明显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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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4营1连: 家庭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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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2008-4-8 21: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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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冲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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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假日加班应“三薪”,一分一厘都不能少
李阿姨与一家政公司签了合同,而且工作也一直勤勤恳恳。一次,她与别的家政公司的保姆交流时了解到,像国庆、元旦等法定假日加班,她们都能领到3倍于平时的工资,而李阿姨拿到的工资每小时只比平时多2元。
姐妹们的提醒令李阿姨极为震惊,联想到自己的待遇,李阿姨觉得必须找家政公司讨个“说法”。然而,家政公司负责人却矢口否认节假日加薪的规定,而且还振振有词地宣称:“节假日李阿姨多领的几元钱完全是公司的福利。”家政公司的这番话让从农村来,不懂得多少法律知识的李阿姨哑口无言。
律师说法: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因此也享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加薪待遇。但需注意的是,这里的保姆是针对雇佣保姆的家庭或个人而言的。而在上述案例中,李阿姨实际上有两个身份:对于她从事家政服务的家庭或个人等雇主而言,她是保姆;但对于签约的家政公司而言,她是公司的员工,完全符合《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要求,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李阿姨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完全可以要求家政公司给付“三薪”。
案例五:雇主失踪难觅迹,家政公司给付工资
张女士是一家家政公司的签约钟点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由家政公司不定时派遣为雇主服务,薪酬标准为每小时6元,每个月末按累计时间由家政公司向张女士支付工资。
在第一个月内,张女士共为5家雇主从事了家政服务,累计时间达100小时,可到月末,公司仅支付给了张女士80个小时的工资。大惑不解的张女士找家政公司负责人询问,家政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张女士服务的一孙姓雇主已从其租住的房子内搬走,公司因不知其新的住处,所以无法收取家政服务费。就是凭借这看似合理的理由,家政公司拒绝支付张女士的这部分工资。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规定,张女士的工资是由家政公司在向雇主收取服务费的基础上提取一定费用后支付的。张女士和家政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她是受家政公司委派去雇主家工作的,工资应由家政公司支付,因此家政公司不能以雇主没有向公司付费为由不支付张女士的工资。至于雇主未付费的结果是由于家政公司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致,由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公司承担。
案例六:“同居合同”起纠纷,老翁状告“同居保姆”
年近七旬的赵先生是名退休干部,妻子已故多年。2005年9月,经人介绍后,赵先生认识了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小自己10岁的王女士。两个人一见倾心,并相互许诺要与对方结婚。在王女士办理离婚的那段时间,赵先生帮了王女士不少忙,以表现自己的诚意。
终于盼来了王女士离婚的日子,赵先生一高兴,还支付了王女士离婚时的480元代理费。 随后,赵先生和王女士开始了同居生活。
虽然希望能够长相厮守,可想到现在老年婚姻“成功率”并不是很高,赵先生决定签一份合同来保障这份爱情。当年12月,和王女士商量后,两个人签订一份劳务合同,赵先生按月支付给王女士400元的劳务报酬,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照顾赵先生的生活起居,服务期限为5年。如果王女士违约,就将赵先生支付的一切劳务报酬退回。
没想到,合同履行还不到一年,王女士就在2006年7月不辞而别。赵先生觉得“保姆”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为此,他决定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其与“保姆”的纠纷。
律师说法:
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是合同依法成立的一个前提。赵先生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确立与王女士的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赵某以王女士合同违约为由,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合同义务,返还支付的劳动报酬的这些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温馨提示:
目前,家政服务已经发展为一门新兴的朝阳产业,当然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隐患。由于时下的家政服务人员绝大多数是进城打工的农民或下岗职工,没有经过专业的家政服务培训,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而家政服务公司也是良莠不齐,再加上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家政服务市场的混乱状况。
据一位家政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大多数家政公司在其工作性质上只相当于劳务中介机构,对服务人员的前期考核流于形式而后期的管理又掉以轻心,致使保姆偷盗雇主财物、虐待雇主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家政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规定,导致大多数家政公司私设“家法”,自行制订单方面的免责条款来规避法律责任,使客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保姆的不确定性让雇主和保姆之间缺乏信任感,二者很难融入和谐的家庭氛围中,雇主对保姆心存戒心,处处防范,保姆也不会把这里真正当成自己的家。因此,二者经常会因一些家庭琐事而引发矛盾,造成雇主和保姆之间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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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4营1连: 家庭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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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2008-4-8 21: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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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shu021
银子 10030 学历 学前 民职 村民 职务 百姓 注册2008-3-7 14: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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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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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2008-4-12 13: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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